Grounds of Judgment Extraterritoriality and Imperial Power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 and Japan by Pär Kristoffer Cassel (review)

作者名: Marie Seong-Hak Kim
期刊名: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期数: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Volume 73, Number 2, December 2013,pp. 382-392 (Review)
其他信息:

正文:

由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出版DOI:

https://doi.org/10.1353/jas.2013.0022


382评论

自己的血液,马博在回忆录中他的经历中描述了他在血液中写了一封信,以便从一个不情愿的官员那里获得一张旅行证.3但这种做法现在很少见,而且很可能是引起剧变或嘲笑作为尊敬。自焚幸存的政治抗议,最近在西藏,但它是没有不再连接到雨几乎普遍。孝切片是在现代剧“天下二倚楼”笑话的一部分?下?一? (在惊恐的父亲在得知他的儿子滑倒一些他自己的肉体到他父亲的医药干呕),没有一个庆祝自杀寡妇anymore.4看来,只有在现代时期不同的类型自找暴力走到一起改变一下身体态度和接受暴力的使用,并且它是per-HAPS,在另一本书 - 那瑜研究会发现它的最大意义的这种转变 - 主题。

判决理由:治外法权和帝国权力十九世纪中国和日本作者:PärKristofferCassel。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XI +260。 $ 39.95。

圣城州立大学的Marie Seong-Hak Kim

判决的理由与先前的奖学金不同,因为它在中国和日本的人身上取代了域外性质,而不是在条约口岸的外国行为者。在PAR卡塞尔的叙述,中国和日本涌现作为与西方,而不是不平等条约的不幸受害者的遭遇主力球员。 这项研究得很好的工作阐述了领事管辖权的设立和执行是如何受到中国传统和日本法律秩序以及随后的十九世纪变化的影响。

治外法权是一项法律制度,通过这些状态练习

3马博,血红日落: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回忆录(纽约:

企鹅出版社,1995年),第8-9页。

4何吉平?,“天下第一娄”,刘庚生? et al。,eds。,Zhongguohuaju bainian juzuo xuan ? (Beijing:Zhongguo duiwai fanyi chu-banshe,2007),pp.71-72。

发布时间由哈佛燕京学社

HJAS 73.2(2013):382-392


评论383

在其在另一国的领土国民专属管辖权。 在1842年和1860年的鸦片战争中失败后,中国清朝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条约,放弃在条约口岸审判这些权力公民的权利。试验的中国人还是外国人,而不在租界区条约权利是由中国法官和外国评估的混合法庭进行。在1858年开始的德川日本签署类似的条约,促成了在1899年明治政府成功废除之前一直存在的治外法权的耻辱。对于中国,直到1943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二,外国的权力放弃了他们的领事 - 管辖权特权,这使得他们的战时盟友受到了委屈。西方列强在理由上证明了治外法权东亚法律和法律制度不够先进,无法保证公正性外国人的待遇和审判 - als。对法律改革早期接受明治领导人是在,废除治外法权,并实现国际平价与西方国家至关重要。清政府,相反,保持主要漠视需要修改条约。在卡塞尔州十九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清政府共同努力废除治外法权。每当发生“域外事件”时,也就是说,每当西方人在特许区犯罪时,由于治外法权而逃避中国法院,清军官员“避免动员​​舆论,而是尽最大努力确保现有的法律秩序”的范围之内的最佳可能的结果(第163)。为什么这种令人衰弱的冷漠和昂贵的自满? 毕竟,卡塞尔认为,这是在书本 - 主要论点,即“治外法权是不是有罗致光NESE法律感性必然不兼容的”一个(第39页)。卡塞尔是热衷于解雇的标准叙事中国

和日本人大力反对西方对治外法权的要求,但没有成功。卡塞尔认为,清政府抵制强加治外法权的共同信念,“后来被谴责为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一些特权实际上是由清官员自愿提供给西方列强的”(p 47页)。他热爱费正清的的洞察力,条约体系“,用于容纳清朝设备


384评论

西方给它的中国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 1个历史学家表明一个独特的东亚州际公路系统在近代以前时期边境存在的,多民族的人为楚帝国奉行灵活的法律政策对于外围地区的人民,如苗族,瑶族,穆斯林和蒙古人。

卡塞尔强调,在19世纪,治外法权并非突然强加于中国。他特别指出,清代司法机构的制度如何作为治外法的先例和上海的混合法庭。司法副省长在与当地官员的联合审判中裁定了“混合案件”,例如满族旗人与中国平民之间的争议。当清朝官员同意设立混合法庭,包括外国领事,他们在管理种族间的纠纷(第67页)他们的经验绘画。继续在外国人之间的冲突不干扰的传统政策,清朝官员锯条约给予治外法权作为正常的外交战略。 因此,“清法律顺序移动几乎无缝地进入条约端口时代”(第37-38)。同样,州长卡塞尔,德川官员做了在与他们的国家的西方人交往时不担心法律问题。当他们与西方列强缔结条约时,中国和日本都打算维持各自的世界秩序。这些论点为领事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新见解,传统上在帝国权力政治的背景下进行了检验。在这里,卡塞尔在他的“东亚国家建设的历史displac [和]欧洲帝国中心的特权地位在‘周边’”的目标辉煌成功(第180)。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在中国的法律实践背景下,坚定地将外来事件的历史化。尽管如此,一个won-德尔斯无论是在法律多元理论方面表征中国历代法律秩序为复数法律秩序特别prof-itable。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法律多元化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多种法律秩序和多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共存。法律多元主义“弱”和“强”(或“深”)的法律多元区分:“弱”法律多元涉及的框架,其中多个法律

1约翰·金费尔班克,“中国世界秩序中的早期条约制度”,“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编辑。费正清(凸轮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68),页。 258。


评论385

机构和司法管辖区下国家或帝国的监督官方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 “强大的”法律多元化是除了国家当局之外存在不同种类的法律秩序的框架.2

卡塞尔正确地拒绝将“强”法律多元化概念应用于中国,并选择其“弱”的对应,这他称之为法律多元化的有限,法人的概念。对于卡塞尔,“[这]在其法理意义上的‘经典’法律多元概念是一个卓有成效的方式分析清中国和德川日本的法律秩序是如何重新谈判,并通过引进extraterritorial-两者均在重塑十九世纪”(第9页)。 “古典”的法律多元主义起源于对西方殖民主义的批判,其中欧洲的国家将其法律叠加在本土的习惯秩序上.3法律多元主义理论的主要目标是确定一个非正式的法,以争议状态法律一元论和西方法律的普遍性与国家法并存的制度。那么,人们可能会问,如果这种在殖民地语境中运作的理论能够正确应用于中国帝国。清朝统治者与汉族popula-重刑和其他民族的交往可谓是清朝的多元法律秩序证据?并没有这个法律秩序构成治外法权的EAR-利尔模式?卡塞尔采用清时代的蒙古法律作为法律多元化的证据。

他引用了首次应用于法律多元到中国的概念多萝西娅Heuschert的研究,但他似乎低估了更细致arguments.4清政府允许涉及蒙古人案件

2后者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接受的法律多元主义的广义定义,它挑战了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一元论和法律集中主义。有法学家认为:“虽然法律多元主义的概念是在一系列aca-德米奇学科的日益普及,从一开始就已经被基本concep-图阿尔问题的规定‘法律’为困难所困扰法律多元化的目的。“Brian Z.Tamanaha,”理解法律多元化:过去到现在,地方到全球,“悉尼法律评论30(2008):376。

3古典法律多元主义在殖民地和后殖民社会中代表“土着和欧洲法律的交叉点”。 Sally Engle Merry,“法律多元化”,法律和社会评论22(1988):872。在欧洲殖民地,殖民者的法律和法律以及殖民地的习俗并置在一个多元化的计划中。为了与管理员的数量有限的殖民统治工作,欧洲列强被迫利用当地的资源和论坛。参见M. B. Hooker,Legal Pluralism:Colo- nial and Neo-colonial Laws(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

4 Dorothea Heuschert,“清帝国的法律多元化:对蒙古人的满族立法”,国际历史评论20(1998):310-24。又见王志强


386评论

根据蒙古法律来判断,蒙古法律是以单独的法律法典编写的,即蒙古llili ?。然而,根据Heuschert的说法,没有迹象表明清政府对在中国犯下罪行的蒙古人实施惩罚委员会的规定犹豫不决.5董事会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受到惩罚。蒙古人的法律减少了中国和蒙古立法之间的差异。通过引入中国不同行政级别的法律案件审查制度,减少了蒙古贵族的司法权力,编制并执行了一本特别的法规书,以结束蒙古族之间的法律差异。在满族的约束下颁布,蒙古法律构成了帝国法典的组成部分.6法国历史学家FrédéricConstant指出了将清朝政策视为法律多元化的问题。在他关于清朝法律制度的着作中,Constant写道:​​“蒙古人的特殊法律的存在 - 与代码中适用于其他民族的统一法则相对立,即清代刑法(大清lli ?) - 尽管如此,不应误导我们将“清朝”的法律制度匆匆地描述为多元化。“7蒙古人的特别立法作为帝国法令颁布,并修改没有emper-或批准蒙古法律被禁止。此外,地方司法当局集成到一个中央分层系统,其中一个Sino-满族立法者保留主权的全面衡量。作为组态STANT认为,特殊的法律存在简单的确认团状蒙古人不会使系统具有法律plural-信息研究所秩序,特别是当国家拥有超过那些rules.8

卡塞尔的采用完全控制法律多元理论的主要建立在清,这是他定义了以下条款“属人管辖权”的所谓做法:“法律多元的一个必然结果是

?,Falüduoyuanshijiaoxia de Qingdai guojiafa ?下? (Bei-京:北京大雪山出版社,2003年)。

5 Heuschert,p。 320.6 Heuschert,p。 314.7FrédéricConstant,“多元主义法律问题”

Qingàtraversl’egmple mongol,“Étudeschinoises26(2007):248。

8 Constant,p。 245。


评论387

法律秩序统治的人,而不是territo-里斯倾向,通常被称为“属人管辖权”,这是执政princi-所有域外制度PLE”(第9页)。但在这里,人们不禁要问卡塞尔是否使用“属人管辖权”的含义相当松散。作为外星人征服王朝,清朝考虑到了tradi-周志武以他们融入的帝王规范体的规则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这不,但是,CON组stitute人法。

中国的法律是其核心领土的法律。那些在帝国的国家边界和帝国法律权威之外的人是野蛮人,超越了文明的苍白。可以肯定,属地管辖的普遍的现代民族一状态abso-琵琶索赔的前现代时期缺席。在欧洲历史基于领土,主权的偶然性一直频繁注意。清中国,像其他大的领土,跨国帝国如拜占庭和奥斯曼帝国,有一个统一的系统,但公认的内部差异,主要是为了避免行政和法律负担。当中国人给予族群特许权时,符合“帝国逻辑”,其中“不同群体的人群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来管理。”9它等于无偿授予领土权力。特许给外国人做了人情授予,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皇帝;他们不是基于个人法律或治外法权的正式原则。特设多元司法管辖区的耐受性没有什么不寻常。这种以中心为中心的帝国逻辑确实不加入共同的司法管辖区。清政府在被迫这样做之前不承认个人法。使得治外法性特别强烈的是,在国际法中明确和明确地承认了基于属地的主权的时候,它被强加给了各州。清朝传统的“个人管辖权”与其在领土外安排下必须接受的新的个人管辖权相距甚远。这就是为什么清政府在1878年断言,作为卡塞尔指出,他们从未同意给外国人从中国的法律和管辖权(第153页)完成免疫力。因此,这将是

9PálNyíri,“域外性”,EspacesTemps.net,Mensuelles,2009年11月23日,

http://espacestemps.net/document7952.html。


388评论

难以推测,中国过去曾与族群交往的法律实践类似于条约口岸的域外特权,这些特权基于个人的法律让步。法律多元化的概念意味着竞争的存在 - 荷兰国际集团从正式的法律systems.10中世纪欧洲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是多元化的,因为有管辖权冲突教会与国家之间,到处都是君权和当地习惯权利之间正在进行的谈判。法律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央权力机构和代码的缺席或有限存在相吻合。法律在国家手中的合并发生更早在中国比在欧洲。我们看到冲突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其他规范性制度之间的冲突清代的迹象。即使清朝统治者的认可法,法的内部多样性作为国家的垄断很少质疑。卡塞尔认为从汉平民满洲八旗的单独处理是清代法律多元化的进一步证据。但是司法管辖区的群众或法律特权的存在本身并不悠美食法律多元。 AncienrégimeFrance为第一和第二个庄园保留了无数的特权但它没有多元的法律秩序。它有许多不同的习惯司法管辖区,但没有法律多元因为每个管辖权归入正式的法律制度。

可以肯定,所有的法律传统牵涉到程度的多元化的元素。在他的书中,卡塞尔敏锐地绘制连接之间,在一方面,由清朝统治者和官员使用的机构人为年代的种族冲突,并在另一方面,通商口岸系统。但是进一步讨论清朝和德川官员的概念转变,从“多元化”的法律过去到“不平等”十九世纪治外法权的安排,将会增强这本书的优点。这可能有助于我们在当时的政治领导人中辜负看似令人费解的自满情绪。

顺便提一下,对司法程序和法理推理的更详细和系统的分析(即在领事和混合法庭中,判决的理由可能会加强卡塞尔的观点,并且会更加忠实于书的标题。

10 Tamanaha,p。 399。


评论389

事实上,“判断的基础”这个标题促使读者期望在 - 深度法理学 - 程序性和实质性的询问。与中国人相比,日本人很快就以更灵活的方式处理

域外治理,部分原因是德川政权倒台已经从制度惯性释放他们。在“条约进行修订,”明治领导人援引一连串的,涉及到一定的政治议程。明治精英们经常使用的治外法权作为一种手段,既安抚反对采用西方的法律和从国内选民提取让步。作为一个整体,推动修改不平等条约陪同驱动modern-IZE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为全面sov-ereign国家。在他的书中治外法权,图兰Kayaoğlu认为,西方列强合理治外法权强加主权的概念,这是由正式的法律和实证institutions.11卡塞尔的pres-ENCE代表令人信服显示,日本官员,谁清楚地明白,法律是一种帝国的工具,事实证明它比西方的西方主权观念更容易接受。

卡塞尔对清朝帝国之间相互未知的相互作用提供了很好的讨论。一方面,德川和明治在另一方面就1871年“中日天津条约”对条约的审议问题进行了陈述o ˚F下关市在1895年然而人们不知道是否会一直有益的,如果他曾向治外法权问题在东亚更广泛地研究日本和中国不是仅仅作为国家亲测试系统的不公强加给他们而且作为impe-里亚尔权力主张,他们对他人施加相同的系统。 日本和中国都在韩国,一个国家在这本书明显缺少享有单方面的治外法权。在此期间可能关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在朝鲜的一些讨论阐明了如何中国和日本,与imperial-主义谈判,自己成了帝国主义。

为了提高在国际秩序中日本desper-其状态ately必要缔结一项“不平等条约”与中国和韩国。 要实现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和象征性的奇偶性,它必须

11法律帝国主义:奥斯曼帝国日本的主权和治外法权,

和中国(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


390评论

修改不平等条约,即曾遭到,并在同时通过them.12日本在1876年Kanghwa条约则后期目标实现谈判不平等条约,以建立与亚洲邻国不对称的法律关系。通过这项条约,日本通过使用西方国家早先从日本要求的相同不平等条款,强迫对韩国实行域外安排。中国抱怨该国治外法权但坚决坚持中国和朝鲜之间的传统hierar-chical秩序的延续。在1882年与韩国签订的条约中,中国获得了单方面治外法权。

1885年至1887年日本外交部长井上薰,是条约修订过程中的关键人物,日本通过编纂现代法律来追求和司法法院的改革。井上发表了一个精明的观察,即日本同时也是法律帝国主义的受害者和支持者;关于治外法性问题日本可以同时与韩国和西方大国认同自己。他问道:“如果韩国人要求该日韩条约进行修订和治外法权来废除,应该我们的政府,不附加任何条件,直接让我们的人民受到的法律和司法韩国政府?或者我们的政府是否应该拒绝他们的要求除非我们确信我们的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正如欧洲各国政府目前要求我们一样吗?“13井上总结说日本政府不得不遵循欧洲国家的脚步。日本的法律现代化对于修订不平等条约至关重要;据了解,日本不能允许在法律改革完成之前取消韩国的治外法权。

卡塞尔强调,清朝官员在与西方国家打交道方面具有洞察力和能力。在这方面,审判的理由加入了那些挑战传统的亚洲国家观点的近期作品,这些作品无助地成为西方势力的受害者。有人认为,德川政治家巧妙地操纵西方列强并制定了中立的学说 -

12 Peter Duus,The Abacus and the Sword(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

13 InoueKaoruKōdenkihensankai?上?编辑,SegaiInoueKōden世

?上?,5个体积。 (1933-34; RPT原书房,1968),3:930。

页。 49。


评论391

两者均以防止他们在日本国内affairs.14介入然而中国,只要清领导人与维护满族与汉族之间的法律差别斤斤计较,它仍然不可能构成了现代民族的必要前提治外法权废除(第176页)。中国的真正不幸是虽然它的官员认为他们为了方便而给予了外部的支持,但他们实际上放弃了主权。治外法性“内化”的不幸影响了随后的中国人对国际法的态度。卡塞尔指出“治外法性使得中国大陆的许多政策制定者留下了对国际法,国际组织以及最近的人权的深深怀疑的遗产”(第182页)。 中国已经不到热衷于外国人给予平等的权利。为了帮助改变这些情况,他建议,“外国人应该捍卫在中国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殖民旅居者或特权换横生的专家,但中国的合法,平等的居民”(第185页)。 中国目前与外国人互动的困难确实可以与绕过国家法律的外国人的无礼有关。然而,人们不应该忽视治外法权“污名化遗产”经常被利用政治目的的事实。在中国,与日本,不平等条约话语的政治已经在整个二十岑图雷保持中央和这个day.15深深论战不平等条约言辞成为当代中国的一个普通模式,它本身的意见为150多年的耻辱的出现。民族主义的激情已经常被利用来非法化中国的内部政策,特别是其人权记录的国外批评,但非理性的民族一alism党的领导人煽动风险阻碍而不是促进,在国际上中国的其应有的地位的要求社区。如何评估治外法权仍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中国和日本的治外法性的传奇,如在审判理由中有所体现,可以让人们接近

14 Michael R. Auslin,与帝国主义谈判:不平等条约和文化

日本外交(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2006年)。

15在20世纪20年代,国民党和共产党都利用不平等的条约修辞作为其政治议程。王东,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叙述国家历史(Lanham,MD:Lexington Books,2005)。


392评论

从新的角度看法律的过去和现代化。通过对中国和日本法律变革的深思熟虑和敏锐的分析以及对不平等条约的精辟解读,卡塞尔对十九世纪的东亚历史做出了重要贡献。

描绘真实形式:传统中国的道教视觉文化作者:Shih-Shan Susan Huang(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2012)。 PP。二十五+ 497. $ 69.95。

Stephen Little,洛杉矶郡艺术博物馆

Susan Huang的“描绘真实形式”是一本经过精心研究和奢侈的插图书,展示了一本关于道教艺术的百科全书调查。其重点是道教仪式图像(香)的功能,以及黄的目标之一就是探索在内部可视化图像和那些在艺术和运动表现之间的界限。 她的研究是基于文本和图像通过十四世纪从第十约会。一个重要的贡献是黄的讨论道教(道教经典)中的许多插图文本,为道教仪式艺术的研究提供了初级(和不可或缺的)材料。

在庄子之后,黄将她的书分为“内心”和“外面”章节。她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即在其可视化和表演的尺寸中接近道教图像的世界。虽然黄的书站在几个重要的道教仪式研究的肩膀上,但它对宗教道教实践的视觉表现进行了新的讨论,从第一个天师(汉末)开始追溯他们的发展。 从不间断。在很大程度上,她的作品主要集中在宋代和元代的道教文书和仪式文本中,这些文本保存在明初木版插图册中的正统道藏(正统的道教经典; 1444-1445)。前三个章节(“身体与宇宙意象”,“MAP-平世界”和“真实形态走势图”)提供结构化的神圣和世俗世界的道教模式的调查,和手段谈判的在道教仪式和实践的背景下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界限。在这些章节中,黄讨论了

发布时间由哈佛燕京学社

HJAS 73.2(2013):392-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