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Reviews Capital Punishment in East Asia Ed by Itaru Tomiya Kyoto Kyoto Univ Press, 2012 viii + 529 pp , Ill

作者名: Frédéric Constant, Université Paris Ouest Nanterre La Défense
期刊名: T’oung Pao
期数: T’oung Pao 102-1-3 (2016) 27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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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死刑。 Ed.By Itaru Tomiya。京都:京都大学Press,2012。viii + 529 pp。,Ill。

“东亚死刑”是同一出版商在2008年出版的一本书的英文译本,因此希望扩大公众获取作者所载论文的权利。尽管有一些炮弹的持续存在,翻译似乎总体上看起来质量很好。但是,有几次我们认为有必要查阅原版日文版,以消除对所作评论的确切含义的任何疑问。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两个版本之间的变化,周Dong东平的贡献(第8章)之后是两个帖子,向读者展示了最多最近关于死刑问题的中国法律。 据我们所知,这些是日语和英语版本之间唯一的主要区别。鉴于这些变化与周发展的论文之间的密切联系,我们认为更完整的分析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演变在中国刑事政策中的地位。

据Itaru富谷在总结编写的概要 - 我们居然发现的选择社论的不同贡献,并发言文稿,通常委托给引进这样的集体工作 - 这本书并不是为了支持或反对死刑,而是试图为读者提供客观的数据,使他能够形成自己的观点(第500页)。提出的观点确实极为多样。读者会发现不仅与研究日本中国的法律制度(章1,2和4),韩国(第3章,第5和11)和现代的历史(第7章)而且印度和尼泊尔的那些与这本书所用的中国文化的对立(第9章和第10章)。但有一个缺乏东南亚,而是,尽可能准确回忆麻布藤田,越南和新加坡是由中国文化强烈影响(第406)。读者还可以找到更多分析了社会学指导(第7章和“注意”第2号),思想他的 - 保守党(第4章)或影像学(第6章),通过检查插件 - 法治。本报告将着重章分析中国的情况,也将解决那些涉及东亚,因为它们提供有用的洞察死刑的研究儒家文化的亚洲。

除了所处理的方法或时代的多样性之外,对Sinalis世界的所有贡献都强调了惩罚在其分析中的劝阻功能的重要性。根据托米亚的说法,这种惩罚的作用是构成其唯一基础的重点(第50和506页)。该卷的编辑在第1章中回到了这一点,他自己写道。本章重点介绍惩罚的功能,包括死刑

T’oung Pao 102-1-3(2016)275-280©Koninklijke Brill NV,Leiden,2016ISSN 0082-5433(印刷版)ISSN 1568-5322(在线版)TPAODOI:10.1163 / 15685322-10213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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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到唐典(618-908)颁布。直到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句子随后保持不变,Tomiya对这种语料库的起源感兴趣,在中国法律中成为规范。根据他(特别是根据汉学家ShigaZūzō的作品),原始的句子意义(xing?)在中国是对被定罪者的身体上留下了印记。因此,死刑不仅必须剥夺生命,而且还要通过截断其中一个部分而使尸体枯萎(第18-19页)。从这个角度来看,死刑与古代其他有效句子的性质不同,所有句子都是残刑;此外,作者一再将死刑称为“极度残割”(第21页)。因此,他努力通过仔细研究法律来源中使用的术语来证明囚犯被处决的方式意味着全部残害他的身体。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他的分析的唯一目的是处罚定期 - 而不是历史资料中描述的所有处罚,其中许多没有法律依据。 Tomiya认为,中国古代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惩罚类别:自我实现,尸体的处理,以及它向公众呈现的方式。正是在这第二类中,死刑的真正问题在于,第一类主要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对于Tomiya而言,由于中国的死刑只是为了阻止,所以必须打击恐怖的精神。 在当时的中国心态中,对身体的攻击阻止了曾经遭受过希望和平生活的人:在这个意义上,男人的正义追求超越他死亡。

北魏时期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386-534),当时扼杀与惩罚一起被引入惩罚的范围。从此以后,至少有一种执行死刑判决的方式并不影响身体的完整性。死刑失去了极端的残割状态,只能成为一种杀戮。尽管发生了这一重大变化,Tomiya坚持认为,对于尸体的处罚在中国法律秩序中占据了显着位置,直到帝国结束。它依赖于这些规定中存在的条款,这些规定谴责罪魁祸首头部(小手?)或者对水泥水泥(灵芝?)的折磨。这最后一句话仅从北宋(960-1127)生效,作者没有开展研究,将这种关注留给了另一个贡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Shigeki Iwai在第2章中对这句话的讨论并未涉及Tomiya提出的论点。 “lingchi”这个词有时被翻译为“缓慢死亡的折磨”,有些说法,主要是在明(1368-1644),提到遭受执行时间执行的受害者。 。从未真正定义过灵芝的执行方法。然而,与日本版“东亚死刑”同时发表在同一主题上的一项研究似乎证实,作为一般规则,罪犯的执行速度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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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割主要是在死后进行的。这项工作的英文翻译可能是在这一点上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第二章继续从唐到帝国沦陷的死刑时间顺序研究。这里的分析角度与第一章中Tomiya所设想的不同,这种缺乏连续性似乎对工作的连贯性有害。 Iwai开发的观点对于理解中国的死刑极为重要。作者更具体地关注正则句(正兴)与经常重新引入代码的特殊句子之间的现有关系。除了斩首之外,唐代中的残割句子被抑制,形成了中断。 “唐典”的第一篇文章列出了五个常规句子,唯一可以正常管理的句子。 Iwai描述了导致在后续代码中引入其他处罚的过程。这些处罚删除了一个模棱两可的地位,因为他们的编纂而受到法律处罚,而因为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而不合规。这种情况受到所有谴责使用过于严厉的判决的人的批评,并要求恢复唐朝的既定原则。正在发挥作用的实际上是对皇帝权力的限制的存在与否。岩井,并返回到(廷杖?),纠正措施被一些以谁s’ópposaient他们,常明世宗功能净入学率应用“在法庭上殴打”来杀人决定任意由主权者。作者坚持认为死刑的政治重要性,这是一种控制各派当权者使用的对手的工具。这种情况是由于皇帝手中的权力集中而成为可能的;它似乎表明,显示的法律主义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假的。

Iwai建议的句子的仪式部分在由Ryuichi Kogachi撰写的第4章中得到更广泛的发展。作者对礼仪与悲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极为刺激的反思,摆脱了有时结束此类研究的共同场所。本章回顾了皇帝施加法外处罚的权利,并试图将这一特权置于中国机构的总体框架内。 Kogachi更特别地研究了名为zhu?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皇帝宣布没有权利设想的制裁。他回忆说,尽管法律体系具有法律主义的外观,但它仍允许主权者做出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决定。这些决定是“仪式”的,因为它们表现了皇帝的神圣性和权力

1)Timothy Brook,Jerome Bourgon,Gregory Blue,Death by Thousand Cut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 Pres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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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每个人的优点惩罚和奖励。但只有在表现出皇帝的美德的情况下,制裁才是合法的。否则,她失去了她的资格,取得了哈?根据Tomiya,Kogachi描述的现实可以简化为措施的二元性,面对面的惩罚,制裁违反法律秩序和某些类别的帝国决定,谴责不遵守处方仪式顺序(505)。

在第八章中,周东平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研究,结束了中国死刑史的全景。与其他没有发布判决死刑的贡献相比,周解决了废除死刑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改革现行法律。作者的地位可以被认为是现实的,并且与中国学说主要分享的一致。从观察到使用死刑是人口中的准共识的观点开始,中国犯罪分子首先尝试定义框架。周的贡献回顾了一些政治和法律背景,这些背景导致中国自1980年代以来成为世界上死刑最多的国家。在强调现行法律的主要缺点之后,他提议通过回到这种判决的最深刻的原因来实施限制适用死刑的政策(第357页)。 。据他说,死刑与所犯罪行之间的适当平衡要求只在事件导致他人死亡或甚至更严重的损害的情况下适用死刑,例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然后,它审查所有可判处死刑的罪行,以确定那些没有理由执行罪犯的罪行。这项工作可能非常主观,但作者仍然非常一致地保持对他自己建立的标准的统一严格的评价。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在21世纪后期制定的重大改革之前编写的一章的英文译文并不是作者讨论它的时机。鉴于他提倡的解决方案的范围,这使得读者留下不完整的印象。

除了这些章节构成了中国死刑研究的支柱外,其他章节还提供了一些额外的分析。 第6章,奥利弗·摩尔(Oliver Moore),研究了中国在元代(1279-1368)发表的中国插图故事中的暴力描写,以及试图了解它可能的魅力的力量。在运动员上锻炼。其余的贡献对中国如何看待死刑给予了相对的了解。在第11章中,StaffanRosén分析了韩国三国时期(公元前57年至公元668年)中国法律对朝鲜的影响的起源。 C.)。然后,唐朝的权利取代了旧的韩国法律,部分地依据了法律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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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在第3章中,安德斯卡尔森讨论了在朝鲜王朝(1392-1897)下使用头部(ch xiaoshou,co hyosu)的展览。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做法来自中国,并在其统治者采用明代码作为其权利的主要来源时被传送到韩国。作者坚持这句话的劝阻功能,这句话在中国范围之外被延伸,以试图控制王位所认为的人口具有威胁性。第5章,Takeshi Yagi,处理有尊严地给予贵宾的死亡,总是在Chosŏn王朝的背景下,强调关于惩罚的仪式维度。这种给予少数特权人的特定死刑适用方式使得有可能逃脱处决,这符合儒家规定对普通人的处罚保留的规定。这有利于死亡,实际上是在接受任何惩罚之前自杀的自足,因此更多的是仪式问题,有点类似于Kogachi在他对朱的研究中所观察到的。 前现代日本(第7章,Takao Ito)的死刑发展与韩国的死刑形成鲜明对比。中国的权利虽然是真实的,但在这里的影响力较弱,因为日本的共同公民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法律文化。

总之,我们想回到惩罚与中国报应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周东平偶然提到了句子的报应功能(第357页),所有其他贡献对东亚强调其威慑作用。这似乎取向展览的编辑选择,Itaru富谷反复强调,在中国的刑罚的基本特征一个是它的唯一威慑作用(第50页)。如果论文能够被理解并值得考虑,特别是对于高古代的来源,它对我们整个中国历史的概括在我们看来是一个问题。 作为报复的惩罚理论通常与惩罚的理论相反作为一种威慑,并假定在所犯的行为与所遭受的刑罚之间必须保持平衡。然而,明清的法律渊源(1644-1911)证明了凶杀案件中报复概念的重要性,法官不断平衡肇事者和谴责或不是罪魁祸首的受害者2。可以从汉族(公元前206年至公元前220年)的合法来源中找到“长明”一词,如果不参考报复的概念,就无法理解。 。 同样地,当它依赖于经典文本中的复仇授权来寻找缺乏支持的另一个论点由句子的报复功能的状态(p。 506-507),Tomiya忽略了提到他在唐朝下的帝国正义的禁令,即使是

2)M. J. Meijer,“传统中国法律报应的一个方面”,T’oung Pao 66(1980):19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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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许多讨论的主题3。如果Tomiya的论文要被确认为高古代,那么至少从汉族人那里了解变化的原因会更有意思,在随后的时期更是如此。

FrédéricConstant,巴黎西部大学NanterreLaDéfense

3)Michael Dalby,“传统中国的复仇与法律”,美国法律史杂志25,4(1981):26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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